秦长森:论金融诈骗罪的位阶法益构造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5-01-16浏览次数:10

【摘要】金融诈骗罪的频发,成为危害我国金融安全的“毒瘤”,但既有法益理论尚未提出科学合理的归责方案。复合法益观中法益关系的不明使其难以发挥限制解释机能,贯彻其立场会导致出罪与入罪的标准混乱;还原财产法益观忽略了金融市场中诈骗行为的特殊性,贯彻其立场会导致不同诈骗犯罪之间难以界分;金融法益观缺乏对法益内涵的实体性考察,贯彻其立场会滑向“规范违反说”的窠臼。金融诈骗罪的法益应当是以“金融法益”为第一位阶,“财产法益”为第二位阶的双层位阶构造型法益。其中,金融法益的实质内核是金融市场交易中的真实信用,财产法益的实质内核是金融投资领域中的资产。依据位阶法益的构造逻辑与实质内涵,可以充分释放金融法益的限制解释机能、财产法益的反向过滤机能,有效保障变动不居的金融市场中公民不被犯罪化的权利,合理划定刑法的介入边界。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位阶法益;集体法益;金融市场;犯罪预防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