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数字化行政中,行政权力、行政相对人权利及二者关系的变革是体系性的,局部视角难以根本回应“权力—权利”平衡问题。数字化行政中存在着既有权力的行使、新型权力的行使和违法滥权的权力行使。这三类权力行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产生的影响具有本质不同。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得到有限扩充,程序性权利被严重弱化,诉讼权利行使遭遇困顿。以程序性权利和诉讼权利为重心的传统平衡方案未能适配数字化行政的技术特点。数据、技术和智力等权力资源向行政主体集中,使其在数字化行政中获得了压倒性优势。“行政自制”应在促进数字化行政的“权力—权利”平衡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根据不同权力行使现象的特点,可以分别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和合法律性维度,构建对行政主体的权力控制体系。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体系建构应着重加强实体性权利保障,实现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关键词】数字化行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控权;“权力—权利”平衡;行政法体系化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5期